盐城市 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


各县(市)医疗保障局、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、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:

 

为贯彻落实《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》和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专题会议的要求,切实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,现就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

一、提高思想认识

 

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、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,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政策,对于减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医疗费用负担、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回归社会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,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,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、民政、财政、残联等部门沟通协作,摸清底数,坚持问题导向,不断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政策,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,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。

 

二、明确保障范围

 

本通知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,是指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(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/心理科),遵循《关于印发精神障碍诊疗规范(2020年版)的通知》(国卫办医函〔2020〕945号)、《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(2018年版)》(国卫疾控发〔2018〕13号)等有关规定,进行诊断、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。

 

三、实现应保尽保

 

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,及时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信息。对其中未参保的,要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,做到应保尽保;对符合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参保资助政策,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。要建立参保迅速响应机制,对新增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,发现一个,参保一个,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。

 

四、完善支付政策

 

严格执行国家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。对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精神心理卫生类诊疗项目,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,不断完善支付政策,减轻以严重精神障碍为主的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。

 

五、落实待遇政策

 

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(以下简称“门特”)保障政策。对政策范围内的严重精神障碍“门特”费用不设基本医保基金起付标准,享受“门特”待遇。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“门特”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,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救助。

 

六、提升经办能力

 

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措施,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登记、费用报销等经办服务水平,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,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,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。依托信息化建设,推进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等信息互通和服务衔接,加快实现全市范围内“一站式”即时结算全覆盖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及相关收治医疗机构沟通协调,完善适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的医保支付方式,加强数据测算,合理确定按床日付费标准,调动医疗机构收治积极性。

 

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按照本通知要求,抓好贯彻落实,落地过程中,遇有重要情况,请及时反馈上报。

 

盐城市医疗保障局

2022年8月11日


来源:盐城市医疗保障局/医保中心
发布:2022-08-11